体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
(2017.04)
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,进一步加强体育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,健全完善我院的议事制度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及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条例》(湘一师党字【2016】14号)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工作部署和我院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决定院部党政日常重要工作事项,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,是院部最高决策形式,也是学院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,是学院工作民主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的有效载体与机制保障。
第三条 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。重大事项包括:
(一)根据学院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,研究决定学院发展方向、发展目标、发展战略、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(二)研究制定学院党政学年、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,安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。
(三)院部内设机构、岗位的设置和调整,属于院部权限范围内的员工考核、奖惩等。
(四)研究院部人才引进计划、学术梯队建设,教职工队伍结构的调整等。
(五)研究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问题。
(六)依据学校各项规定,研究制定院部相应的规章制度,并监督执行情况。
(七)研究院部年度经费使用原则、大额度资金使用、大宗物质设备采购、奖励性绩效分配以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。
(八)通报院部党的建设、纪检、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、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情况,研究部署本院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,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。
(九)研究学院招生、就业、考研、奖励、处分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。
(十)研究学科建设、专业建设、实验室建设等教学、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。
(十一)向学校请示、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,以及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(十二)其他需要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。
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,也可由各分管工作的会议成员或教研室主任、党支部书记、科室负责人提前向院长、书记提出,由院长、书记审定后,由相关人员提前作好材料准备。提出议题的成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指示精神,提出解决所议事项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案,供会议讨论和决策参考。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侧重由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分别主持。
第五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总支书记、院长、党总支副书记、副院长等人员组成。学院党政办主任和党总支纪检委员为会议固定列席人员。同时可根据议题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,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,邀请支部书记、教研室主任、科室主任或其它相关必要人员列席会议。
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/3才有效。会议决定实行表决制,可口头表决,也可进行投票表决。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,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。如对讨论的问题存在分歧,不宜匆忙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论证、充分协商后再作出决定,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。
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体现了党政共同负责制原则。党政负责人应坚持做到在思想上及时沟通、决策上共同商量、人格上相互尊重、工作上重视补台。涉及学院发展规划、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,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前还应根据需要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、教代会代表、分工会等团体的意见。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,明确责任人,如有必要,可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,由党组织或行政分别负责组织实施,并相互监督落实。
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、规范化。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。会议内容要有完整的记录并建档保存。
第九条 与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,会议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,增强组织纪律性,坚决反对自由主义。参会人员必须以学校和学院发展的整体利益为重,坚持公正、公平、合理的原则,加强团结,相互协作,秉公办事,不徇私情,必要时会议实行回避制度。
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《湖南第一师范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条例》进行,本制度由体育学院党总支和院行政共同负责解释。本制度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