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第一师范学院
学生违纪处理条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,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,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“四有”新人,根据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本院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章 处分等级
第二条 对违犯校纪校规的学生,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、情节、后果、认识态度、悔改表现,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开除学籍。
严重违纪构成犯罪者,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三章 违纪情形及相应处理办法
第三条 学生违犯政治纪律者,按《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政治纪律及违犯政治纪律暂行处理办法》处理。
第四条 策划、组织、煽动闹事、扰乱社会秩序或学院秩序者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经教育能认识改正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二)经教育仍无正确认识,态度不端正,坚持不改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五条 违犯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,触犯国家刑律,违反治安管理条例,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被判以管制、拘役、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被判以管制、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,如属于过失犯罪,视情节、事实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依照治安管理条例,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上七天以内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被处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上十天以内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以上者,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四)被收容审查释放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;如属无问题释放者,可免予处分。
(五)依照治安管理条例,被处以警告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(六)依照治安管理条例,被处以罚款,情节严重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(七)收看、复印、传播淫秽物品者。
1.凡登录黄色网站,参与收看淫书、淫画、淫秽录相片等淫秽物品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2.复制、制作、传播淫秽物品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情节严重者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六条 严禁各种赌博行为。初次参与赌博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屡教不改,不接受教育,再次参与赌博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赌博组织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第七条 偷窃、诈骗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物者,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;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,给予警告处分;作案价值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作案价值200元以上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八条 用谎言或其他手段编造假情况,欺骗同学和组织骗准请假的,以旷课论处;骗取助学金、贷款、奖学金和荣誉者,予以取消,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九条 有意损害公物或把公物据为己有者,除按价赔偿外,并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在桌椅墙壁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乱踢、乱写、乱画、乱刻,造成不良影响者,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下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二)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价值100元以上者,给予记过处分;价值500元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,视情节和态度,给予下列处分。
(一)策划者: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二)参与者:
1.凡动手打人者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;致人轻伤者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2.打架事件已终止,事后又报复对方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3.以“劝架”为名,偏袒一方,挑起事端,促使事态扩大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三)伪证者:故意作伪证,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(四)有意为打架提供凶器者:
1.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2.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五)聚众斗殴,持械行凶,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六)凡肇事、打架斗殴者,须对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,并承担医疗费用。
(七)对侮辱、殴打教职工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第十一条 违反作息规定,影响他人作息者,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在午休、晚上就寝后、白天和晚自习时间(节假日、周末、星期六和星期天白天除外)打扑克、下象棋或从事其他活动,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者(经学生工作处批准组织的比赛除外,但应尽量注意不影响他人),初犯者,没收工具,写出检讨;重犯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屡教不改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(二)对无正当理由,夜里爬墙、爬栏杆进入校区、宿舍区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第十二条 在学院期间,男女交往有以下行为者,给予相应处分:
(一)在寝室留宿异性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二)非法同居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(包括劳动课、政治活动时间)5学时以内者,应写出书面检讨,由班级批评教育;无故旷课6-10学时者,给予通报批评。符合以下条件者,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:
(一)无故旷课达11-20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二)无故旷课21-30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(三)无故旷课31-40节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(四)无故旷课41-50节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五)无故旷课达50节及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四条 对考试(考查)作弊者,除该门课程按零分论处外,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凡舞弊者,无论得逞与否,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(二)协同作弊者与考试作弊者给予同样的处分。
(三)由他人代替考试者,被代替者本人与代考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(四)作弊行为特别严重,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,擅自成立社团、创办刊物、组织老乡会、同学会等的策划、组织人员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其他人员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,私自下河、下塘游泳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,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。
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内穿背心、内短裤、拖鞋者,写出书面检讨,由系部进行批评教育;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:
(一)在餐馆、食堂、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、酗酒,在室内或室外甩砸酒瓶等物品,扰乱公共秩序者。
(二)扰乱宿舍、课堂、会场、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者。
(三)私用电炉、电热杯、电热毯、电烫斗等电器,在宿舍走廊等场所生明火、烧纸屑或破坏学院管线等公共设施者。
(四)因成绩奖惩、实习、毕业分配等原因寻衅滋事者。
(五)拒绝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。
(六)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信函及包裹者。
(七)未经允许私自留宿外人者。
(八)未经准假外宿,经教育不改者。
第十九条 学生未经批准,擅自离校不归超过15天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,由学生所属系部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或其监护人,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,以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将其寄给学生家长。在此期间发生的各类问题,均由当事者负责。
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,不得非法经商。进行非法经商且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 涂改、伪造证件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,由当事者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(一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。
(二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。
(三)违反治安管理规定,受刑事处罚,性质恶劣的。
(四)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方式作弊,行为严重的。
(五)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情节严重的。
(六)违反学院规定,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(七)屡次违反学院规定,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。
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,应当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。
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进行陈述申辩。
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,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,应出具处分决定书,并由相关部门送交本人或其监护人。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。
第二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或者违规、违纪处分的申诉。
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、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。
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15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处分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。
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三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。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第三十四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的其他处罚:
(一)享受学生助学贷款者,受到违纪处分后,立即中止其贷款,经6个月以上考查证明其确有显著悔改表现的,可以重新申请助学贷款。
(二)享受奖学金者,受到违纪处分后,停发其奖学金。
(三)凡受处分者,受处分学期内取消评优资格。
第三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但可给予记过处分,按结业生对待。受处分1年后,可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其思想和工作表现证明,申请补发毕业证书。
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分程序:通报批评、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由各系部决定并公布,处分决定书送学生工作处1份存档。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部整理材料,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、决定。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部整理材料,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,由学生工作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。
第三十七条 撤消处分程序:受通报批评、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者,受处分六个月后,可以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,并由系部考察决定是否撤销对其的处分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满后,经本人申请,由所在班、系部写出鉴定材料,有显著进步表现者,报学生工作处审核、决定是否撤销对其的处分;表现一般者延长察看期(但察看期最多不超过2年),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三十八条 凡学籍挂靠我院的其他学校学生,参照此条例执行。
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